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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币”诈骗头目获刑10年,退赔被害人

时间:2023-08-10|浏览:149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一份公告,名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明确表示,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该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但由于利益驱使,仍然有人利用虚拟币进行诈骗活动。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阿里币”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并没有发行所谓的“阿里币”或其他相关虚拟货币。同时,涉案网站www.alibi.buzz的域名也不是该公司注册的。

然而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曾某圆利用“阿里币”网络虚拟币网站进行诈骗活动。通过阿里学习群、支付宝阿里币交流俱乐部和支付宝阿里币会员群,他诈骗了肖某某、陈某、詹某等多位受害人共计61万多元人民币。

曾某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月2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原审嘉禾县人民法院认定,曾某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人民币613,483.06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诈骗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也确认了对曾某圆的指控。

曾某圆辩称,他并没有虚构“阿里币”或其他虚假信息,购买的只是“阿里币”和虚拟网络的代理权,并不影响本案的性质。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的刑罚。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1. 对曾某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 追缴曾某圆的犯罪所得613,483.06元,退还给被害人。

曾某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宣告其无罪。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61万多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诈骗罪,因此上诉不成立,维持原判。

最后,文章提醒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警惕,不再成为骗子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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