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浏览:284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并非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并且不具备合法偿还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因此,虚拟货币不应该在市场上流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换、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以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交易活动,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相关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公告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他们不得将虚拟货币也不能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此外,他们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例如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还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控,并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如果发现违法线索,要及时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他们也要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客户宣传和预警教育,提醒人们虚拟货币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到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业务场所、业务展示、营销宣传、付费转移服务。一旦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持,其价格很容易受到操纵。相关的投机交易活动存在着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种风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因此,大多数消费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注意保护个人财产和权益。此外,消费者还应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要将其用于虚拟货币账户的充值、现金提取以及购买、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和转让相关交易资金,以防止非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