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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剑网三”金币认定方案(上)

时间:2023-06-16|浏览:146

在之前的“剑雨春秋”案例中,虚拟币是否应被认定为犯罪中的“财物”,以及其价值如何计算,引起了争议。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剑网三行业的案例,其中诉辩审三方对于“金币”的价值认定也有一定代表性。

这是一个关于非法刷取剑网三金币的案例。2018年10月底,汤甲通过与外国网友“shorty”等人的交流,得知一个外挂软件csrss.exe可以让他在游戏中非法刷取金币。他让裘某注册了四个游戏账号,并将这些账号提供给外挂开发者进行测试,测试成功后便开始了非法刷金业务。

2018年11月底,汤甲等人在安徽某游戏公司办公场所内,利用外挂软件csrss.exe刷取金币。其中,汤甲负责管理整个犯罪团伙,裘某负责购买外挂软件、游戏点卡及人员培训,陈某负责管理其他刷金员团伙,高某负责出售金币,汤乙负责协助出售金币和提供刷金启动金币。顾某、强某等刷金员负责具体操作。

被告人陈某要求每个刷金员每晚完成操作33个游戏账号100个角色共1000砖金币的基本工作任务,之后每成功刷一个账号(三个角色)可提成10元。被告人高某通过多个账户接受出售金币所得的赃款,共计880万余元。案发后,汤甲、裘某、陈某、高某、汤乙等18人陆续被抓。

这类案件中还有许多争议,包括被诉行为的定性(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涉案游戏币的属性及价值认定、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等。在本案中,汤甲的辩护人提出,汤甲的作用较小,应被认定为从犯。但法院最终认为,汤甲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均为从犯,因为汤甲起到了购买外挂软件、组织人员、安排工作、支配犯罪所得等主要作用。

最终,汤甲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需追缴违法所得366万余元。这个案例难点较多,下期我们会着重从涉案游戏币的属性及价值认定方面展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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