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7|浏览:206
那样,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做为品牌代言人,和真人版品牌代言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商品出问题又如何负责任呢?北京市汇祥法律事务所数字经济的与合规管理整治法律法规协会负责人灌木说,因为虚拟主播自身不具法律上的人格特质,因而很多情况下法律依据没法由虚拟主播担负,而是由其背后经营主体担负。假如经营主体使用了业务外包网络主播方法,那样技术服务公司也有可能担负一定的法律依据。“针对真人版品牌代言,在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品牌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业务作强烈推荐、证实,理应依据事实,合乎此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可向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强烈推荐、证实。但虚拟人物因为虚似特点,无法对产品实现应用,自然也没法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相关责任。”灌木说。
在泰和泰(上海市)侓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来看,虚拟主播并不是广告法规定的代言广告主体,依据广告法,品牌代言人指广告商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为名或是品牌形象对商品、业务作建议或证明的普通合伙人、法人代表或是其他组织。因而,品牌代言人的主体身份是普通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虚拟主播开展代言广告也应当遵循《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虚拟主播的实际运营公司做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担负直接责任。”王振华提示说,品牌商签订虚拟主播时要规定运营公司给予专利权支配权证实,证实包含但是不限于专利、专利权、区块链技术等有关授权文件等。由虚拟主播品牌代言,还涉及主体续存难题,因此判定其不断运行的风险性十分必要。
设置有效利益分配机制,确立“中之人”权利与义务在今年的5月,声称“绝不禁播,绝不塌房”的虚拟偶像陷入一场风波,被称作“中国虚拟偶像吊顶天花板”的虚似女子组合A-Soul,因珈乐“中之人”的撤出,其公司公布“珈乐”进到“直播间休眠状态”。据统计,因为借助真人动作和语言的虚拟偶像及与“中之人”相对高度关联,一旦“中之人”撤出,通常虚拟偶像就无法再继续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