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9|浏览:135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电子数据是直接证据形式之一。可以递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明来证实案情客观事实。《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国家公安部有关申请办理刑事案搜集获取和核查分辨电子数据多个问题的要求》中第一条有规定,“电子数据是案子产生历程中产生的,以智能化形式储存、解决、传送的,可以证实案情客观事实的数据信息。在我国《民法典》要求数据信息电文是合同书书面形式形式之一。被告方可以电子数据互换的形式签订合同书。在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要求,被告方签订合同书,有书面形式形式、口头上形式和别的形式。书面形式形式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数据信息电文(包含电报、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箱)等可以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形式。可以看得出,《民法典》中的数据信息电文包含电报、电传、发传真,及其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箱。在其中,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箱是根据互联网系统软件签订合同书的关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