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9|浏览:153
数据作品创作中一个很有争论的问题是,怎样定义合理利用,保持版权与激励创作的均衡。如针对许多“X分鐘看了一部电影”的视频剪辑小视频是不是组成合理利用就造成了较大的异议。对作品的合理利用如在创作是为了更好地详细介绍、评价、表明某一问题,一是引入者要有单独的创作观念;二是被引入的作品不可以组成其创作观念的关键支撑点;三是重视被引入者的合法权利。例如王迁专家教授所举例说明,例如针对巴黎圣母院火灾的新闻报道,有电视台节目引入了影片《巴黎圣母院》中的精彩片段展现历史时间状况,不组成侵权。但有的影片频道,节目主持人详细介绍30秒,随后播放视频半小时影片精粹精彩片段,会被认定为侵权。”
数据作品自身就自然有传播的要求,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法院对于审判损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经济纠纷案子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要求》,互联网客户、互联网生产经营者未经同意许可,根据信息网络给予权利人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组成立即侵权;互联网生产经营者在给予互联网服务时协助互联网客户执行损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行为的组成立即侵权的协助侵权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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